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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云:憲法對於軍事審判之建制,雖無明文規定,而得 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 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 背憲法第 77 條、第 80 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 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以判定 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試依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 意旨回答下列問題:

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與 1976 年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何關 係?(20 分)

詳解 (共 5 筆)

許朝欽
許朝欽
詳解 #3171402
2019/01/19
其關係一.兩者皆為保障人權,大法官釋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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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馬丁
小馬丁
詳解 #2381187
2017/08/11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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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Hsu
Alex Hsu
詳解 #3758496
2020/02/02
J436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憲法第七十三...
(共 3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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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誠
洪振誠
詳解 #2645420
2018/02/28
我我我我我我我五我我我我我我五我我我五我...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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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Mei
詳解 #2163642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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