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江水與白芸婚後育有江天、江地二子,夫妻兩人平素感情不睦,而江水因另結新歡 意欲離婚,又想避免白芸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離婚前江水將自己婚後所賺 的一仟萬元存款贈與給女友丁心,又將婚後以自己名義買下的房屋廉價賣給丁心之 妹丁思。離婚後,江水因生意之故,為其合作廠商可口公司向銀行貸款一億元擔任 連帶保證人,嗣後江水因經商失敗,無力償還債務而走避國外,一年後客死異鄉, 白芸基於情誼偕同二子將其收葬。江水身後僅遺有先祖所留且登記於其名下的土地 一筆。

⑴問白芸應該如何保全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0 分)

詳解 (共 2 筆)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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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753116
2025/09/19
這題涉及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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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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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4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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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20條之1 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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