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邀約第三人丙出資共同在繁華市區經營冰品店,由於冰品出
色,故獲利甚豐。惟甲、乙其後協議離婚,由甲對乙支付新臺幣(下同)2 億元的
離婚補償,相對地甲、乙約定,乙終生不得再嫁,乙並不得在甲之冰品店周圍 30
公里內任何地點經營相同之冰品店。甲、乙離婚後一個月,該冰品店毫無預警關門
歇業,店內設備、物品搬走一空,丙見報始知其事實,乃以甲、乙共同虧空冰品店
資產為惡性倒閉,狀告甲、乙應對自己賠償 1 億元。3 年後本案經法院判決丙敗訴。
至於甲其後雖力圖振作,但由於信用、名譽受創,最後終無法再有榮景。問:
⑴本案甲、乙約定乙終生不得再婚,亦不得在一定範圍、地點與甲競爭營業,其約 定有效乎?(13 分)
詳解 (共 1 筆)
準備考109年郵局升資考(已考取)
詳解 #3603715
基於契約訂定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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