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 A、B、C 三人,民國 90 年甲死亡時,有遺產淨額 3000
萬元,但其子女 B、C 各因結婚及留學,分別在民國 70 年向甲取得 20 萬元及 30 萬
元之贈與。A 則自小與甲共同創業,甲心存感念,乃於遺囑書明,將給 A 遺產之二
分之一,惟乙以甲所為遺贈太多,在析產時表示,繼承人應平均繼承但願以自己之
應繼分給 A 為遺贈。問:
⑴本案遺贈之效力,究應依遺囑論斷或以乙之說論斷?(12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