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不正方法」?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25 分)

⑴某甲向朋友某乙借款新臺幣五千元,經乙同意,乙將所有之銀行提款卡交予某甲, 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囑咐甲自行提領五千元。詎料某甲竟持該提款卡至銀行提 款機,按提款卡之密碼而提領五萬元。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

詳解 (共 3 筆)

林林
林林
詳解 #4723579
2021/05/15
一:甲並不成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館設備取...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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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Rat
BoBoRat
詳解 #1788072
2016/10/21
蔡博晏
蔡博晏
詳解 #1780940
2016/10/01
不正方法為:詐術 第339條之2為:以之1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故甲之行為犯第339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