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於 105 年 2 月 1 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契約中明訂須於一年內完工且甲願預先拋棄乙之工程款請求權之時效利益,106 年 5 月 1 日約定之工程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而乙此時依約已可向甲請求工程款,惟乙遲至 108 年 6 月 1 日始向甲請求給付工程款,甲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僅先給付三分之一之工程款予乙,乙亦同意甲所請,嗣後乙於108 年 10 月 1 日再向甲請求剩餘三分之二之工程款,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_
(一)試問司法實務上,甲可否主張該剩餘三分之二工程款之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 付?(6 分)
詳解 (共 1 筆)
陳麗安
詳解 #3714434
應視甲是否知其有時效利益 1. 依民法...
(共 4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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