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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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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13450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立法院於審查議案時,為使朝野黨派在和諧氣氛中溝通議案內容,以利 朝野達成共識,順利通過議案,故於現行法上有黨團協商之制度。請依 相關法規、主要學說分析以下和黨團協商有關之問題。
(一)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559479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 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據此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請說明本辦法之法律性質、意涵 及效力。(25 分)
#559480
二、公立大學就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提 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判決對此有何說明?(25 分)
#559481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經營 KTV,在開業的三年間內陸續招募未成年少女 A(17)歲、B(15 歲)、C(13 歲)等人於該店內坐檯陪酒。少女們經常逃學到店裡,以每 檯新臺幣(下同)1 千元的價格,提供男客坐檯、陪酒,並供男客撫摸 胸、腰及大腿等部位。甲從每檯抽取 2 百元,將此視為其主要營生手段。 甲自開業初期起固定於每年三節,以「慰問金」名義致贈 1 萬元現金予 轄區員警乙。多虧乙事前通報,甲多次安然度過警局的掃黃行動。試分 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4
二、甲對 A 惡意積欠債務一事心生不滿。甲遂對 A 表示: 「如不償還,我就 讓妳好看。」未料 A 絲毫不為所動。甲怒不可遏,遂對 A 施以毆打,並 將其壓制於床。甲接著強行拍攝 A 之裸照以洩憤。隔日,甲拿出於五金 行所購得的空白本票,命遭受強押中的 A 簽立該筆欠款金額的本票。甲 因自己無相關經驗,遂要求有簽立本票經驗的乙簽寫範本供參。乙礙於 與甲的交情,不情願的提供漏未填寫發票年、月、日範本。A 依樣填寫 後交給甲。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5
三、甲酒後開車於某日下午 8 時 40 分許追撞 A 所騎乘的機車,致 A 當場手臂 骨折,倒臥路邊。甲在未告知 A 的情形下,下車快跑至下一個十字路口, 進入便利商店。甲在是否返回現場的兩難中,致電其母乙,告知發生車 禍事故。乙要求甲不要報警,以便其到場後將甲載離現場。在乙到來前, 甲請便利商店店員撥打 110 救護車與報案。於同日下午 9 時 7 分許,警員 前來對甲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民國 77 年 8 月間之實驗研究結果,回溯推算駕駛車輛時之吐 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 0.3429 毫克。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 (25 分)
#559486
四、甲沉溺賭博,致背負鉅額債務,此時乙正因買賣糾紛,對 A 心生懷恨, 便主動鼓動甲:「你既然已走投無路,乾脆去偷 A 的珠寶店。」儘管受 乙的慫恿影響,甲仍舉棋不定。丙也同樣想報復 A,主動找到乙,獻上 針對甲心理弱點的說服方案。乙依據丙的策略向甲說: 「只要不傷害 A, 就當成暫時借用。」甲得到合理化藉口後,最終撬門侵入 A 珠寶店行竊, 得手一批珠寶。試分析甲、乙、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7
一、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 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 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
#55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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