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公司與機電廠商乙於112年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土地之變電所工程,雙方約定由甲負責提供建造執照,乙則須於領得開工許可後3年內完工。工程進行至2年後,因結構設計變更引發爭議,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此時,該工程之建造執照因即將屆滿展延期限,面臨失效之危機。乙為防止建照失效導致其巨大投資化為烏有,乃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甲應積極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建造執照(下稱訴訟A)。同時,乙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下稱聲請B),請求法院命「甲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遞狀申請展延建造執照,且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甲不得撤回該申請」。未料,於訴訟A之第一審審理中,以及聲請B經法院裁定准許、甲提起抗告之審理期間,甲因財務操作失當,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丙為破產管理人。此時,乙除主張前述建照展延協力義務外,另主張其對已完成之變電所工程部分,享有權利且該工程款債權金額高達新臺幣1億元。試附理由回答:

(三)甲經法院宣告破產後,抗告中的聲請 B 是否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