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小姐持有 4 筆位於臺北市之房地產,分別由自己及家人設籍,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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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臺北市每公畝之平均地價為 100 萬元,請問:
 (一)假設甲小姐之房地產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則上述 A、B、C、D 4 筆土地中,何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之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承上題,若甲小姐申請自用住宅之土地均已核定適用,但未於規定期間自行申報地價,則其應納地價稅為多少元?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林梅文
林梅文
私人筆記 #5909114
2024/04/19
高x志   累=7價=7*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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