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 113 年 5 月 20 日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甲公司意圖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甲公司負責人對「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該如何作補救,則可免除處罰?(10 分)
詳解 (共 2 筆)
Tana Fan
詳解 #6193590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規定,納...
(共 2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卡拉姆久
詳解 #6587544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故甲公司負責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因虛報薪資費用所漏稅款,可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處罰。其補繳納之稅額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幫按讚
私人筆記 #7244857
(二)甲公司負責人對「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
(共 4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