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
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二)甲拒絕交回土地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應採取何種程序解決爭議?(15 分)
詳解 (共 4 筆)
ckvhome
詳解 #3526749
1.該租賃契約屬民事契約 ...
(共 5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廖榮奇
詳解 #5176372
(二)如甲拒絕交還土地,鄉公所得依法提起...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第二次要上榜
詳解 #6325187
1承上題,通知函係為行政處分性質,『收回...
(共 2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2地特三等已上
詳解 #5681358
甲與仁愛鄉公所終止契約後交還土地之爭議,應屬私權爭議,須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縱契約有約定或依法規得移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仍歸屬普通法院審理。
依大法官第540號解釋的例子說明,當中認為申請租售國宅之准駁行為,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係屬行政處分,而後續訂立租賃或買賣契約則乃私法行為。故對於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第二階段契約履行、終止之問題,為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處理。
故類推適用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簽訂租約後之終止契約及交回土地爭議,為屬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