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 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二)甲拒絕交回土地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應採取何種程序解決爭議?(15 分)

詳解 (共 4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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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26749
2019/08/07
 1.該租賃契約屬民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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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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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176372
2021/10/26
(二)如甲拒絕交還土地,鄉公所得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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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要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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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25187
2025/03/08
1承上題,通知函係為行政處分性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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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地特三等已上
112地特三等已上
詳解 #5681358
2022/12/16
甲與仁愛鄉公所終止契約後交還土地之爭議,應屬私權爭議,須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縱契約有約定或依法規得移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仍歸屬普通法院審理。
依大法官第540號解釋的例子說明,當中認為申請租售國宅之准駁行為,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係屬行政處分,而後續訂立租賃或買賣契約則乃私法行為。故對於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第二階段契約履行、終止之問題,為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處理。
故類推適用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簽訂租約後之終止契約及交回土地爭議,為屬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