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施用毒品遭通緝,警察據報至其租屋處執行搜索時,查獲其所有之海洛因等 物。未料,甲趁機跳窗逃逸,但仍於 1 樓為警察當場逮捕。警察協助甲到醫院 就診,並於甲就診時,告訴醫生甲涉及毒品案,醫生提議是否要進行採尿蒐證, 警察遂請醫護人員進行導尿。甲主張警察未經其同意的強制採尿屬違法,採得 之尿液檢體不具有證據能力。問甲之抗辯是否合理?(25 分)

詳解 (共 7 筆)

yearofone
yearofone
詳解 #2539098
2017/12/2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
(共 8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jefftyan
jefftyan
詳解 #3077402
2018/11/19
不合理 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Mei
Mei
詳解 #2316088
2017/07/05
100
小小
小小
詳解 #2212408
2017/05/24
蔡承恩
蔡承恩
詳解 #2154581
2017/04/25
我想當個好人
我想當個好人
詳解 #3172244
2019/01/20
略。
elma0316
elma0316
詳解 #2646696
2018/02/28
Wwwwwwwwwwwww

私人筆記 (共 1 筆)

Chen You Hsuan
Chen You Hsuan
私人筆記 #2012183
2020/03/21
一、 為能確定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採驗...
(共 7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