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解釋準則三為「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 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 者為優先適用。當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而每個稅則號別僅述 及混合物或組合物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零 售之成套貨物所含部分貨品,則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 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 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
(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 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 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丙)當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 之稅則號別中,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
試利用此準則,分類下列貨品,並說明分類理由:
(二)皮革與紡織材質組合而成之手套,其中手套中掌心、手指下側、拇 指及食指部分材質為皮革,手背部分為紡織材質,表面上可歸入第 4203 節「皮革或組合皮製成之衣著物及服飾附屬品」或第 6116 節 「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針織或鈎針織者」,另第 42 章章註 四「第 4203 節所稱『衣著物及服飾附屬品』亦包括手套、併指手 套及露指手套⋯⋯」,試論應如何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