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國防部依兵役法第33條第3項之授權,針對常備役、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得會同內政部定「體位區分標準」。而依照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第3項並制定「體位區分標準表」以判斷各體位之區分標準。國防部於民國114年12月公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國防部表示,「相較於亞洲徵兵國家(新加坡及南韓) 之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臺灣役男免役率高達百分之十六,另考量醫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 通盤檢討本標準,以符合國家政策及兵役公平。」其中,依照新預告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表,「兼具 男女兩性外性徵者」(即「雙性人」或「間性人」),從原本的免役體位改為替代役體位,應服替代役。 以下為假設的情況:若該體位區分標準表修正通過,間性人A在出生登記時為男性,但於成年後皆以女性身分生活。於大學畢業後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 經體檢判定被認定為「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者」,而應服替代役。但 A 認為其 進入替代役進行基礎訓練,恐遭同梯霸凌而拒服兵役,請從憲法平等權保障的角度切入,回答以下問題:
兵役法第33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二)請問你/妳認為系爭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7條?(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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