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為 A 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針對 2021 年的公投案,打從年初公投連署階段開始,甲的對外發言,皆與 A 黨黨主席所宣示的公投案立場相悖,因而於年中被 A 黨開除黨籍。中選會隨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73 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之規定,函請立法院註銷甲的立委資格。

(二)除了甲以外,B 黨的立委乙以及 C 黨的立委丙也遭遇了和甲類似的處境(因抵觸政黨的立場被開除黨籍以致喪失立委資格)。甲認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73 條規定,將使不分區立委淪為政黨的傳聲筒,違反憲法第 62 條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意旨,故在被註銷立委資格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註銷立委資格之處分。惟一審法院以系爭條文係依據釋字第 331 號解釋意旨所制定,判決甲敗訴。甲如果在一審敗訴後未上訴致使裁判確定(2021 年),之後旋即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若欲以甲未用盡審級救濟為由,不受理甲之聲請,大法官做成此一裁定之法條(或法理)根據是否充分妥適?又,若此一聲請是在 2022 年為之,大法官受理與否之判斷,是否會有所不同?(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