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等相關法令規定,因應被看護者照護需要,雇主得指派所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至醫院、養護機構、雇主親戚之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等 處所隨同照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每次申請變更工作場所最長多久?期滿後可再延長,一年內累計最長為多久?(4分)
詳解 (共 10 筆)
Gavin老師
詳解 #2526115
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
(共 6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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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_kuo
詳解 #1718173
家庭看護工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外籍勞工若隨同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則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又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黃鈺舒
詳解 #1694129
2個月,可延長3次,最多6個月
emily79815
詳解 #1794869
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Beryl Chen
詳解 #1767800
每次申請期限為兩個月,期滿雇主可以延長,但一年累計調派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黃鈺舒
詳解 #1699451
60天, 一年累計3次
湘嵐
詳解 #1717715
最長
ㄧ為限
toxic Lin
詳解 #3646984
7日
7日
toxic Lin
詳解 #4118626
6個月 3年18個月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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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如
詳解 #4547217
6個月 3年內累計最長18個月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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