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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全民國防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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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無官方正解]花蓮女中#14132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2.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少需召開一次三合一會報,請簡 述…。
(1)三合一會報各自全稱及行政層級分別為? (15 分)
相關申論題
(2)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中在動員實施階段,負責行政動員及軍事動員協調需求、支援之組織依 行政層級分別為?(5 分)
#578621
一、甲於112年1月期間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就其所銷售之「抗氧活力飲」化粧品產品進行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其宣稱內容似有逾越化粧品定義或涉及生理機能改變之詞句,而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衛生主管機關A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甲之陳述意見後,認為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30日作成新臺幣16萬元罰鍰裁處書(下稱第一次裁處)。甲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略以「無敘明認定系爭廣告違規情節確有重大之情事,遽將單件違規刊播廣告加重裁處,尚難謂無速斷之嫌」為由,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處分。機關A依訴願決定意旨,於112年4月10日再次對於甲作成裁處書(下稱第二次裁處),當中除敘明系爭違規廣告係透過不同縣市且不同電視頻道循環播送,能見度高,影響層面及廣告效益廣泛,故違規情節明顯較重之外,又認為甲於2月及3月期間仍持續就同一產品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進行廣告銷售,係屬重複違反相同規定,故合併處32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甲認為機關A已就同一行為為重複處罰,遂提起訴願。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0分) 參考條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4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578622
二、甲為車號 XXX-123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經查系爭車輛於 110 年 1 月 18 日 10 時許,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發生闖紅燈之事實,案經該市警察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舉發。甲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向借用系爭車輛之友人乙抗議。乙遂向原處分機關主張其為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不應舉發甲,且其於系爭路口並無闖紅燈情事等語,遂於甲被舉發後之 10 日內提起訴願。請問訴願機關對於乙所提起之訴願應如何處理?(20 分)
#57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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