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及其12歲之長男乙與行蹤不明之親友丙等3人原分別共有A地號土地1
筆,該3人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一。甲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同時代理乙,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售予丁;又,
於A地號土地出售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示。現A地號土地業經依法辦
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丁所有。試問:
(2)又,依規定其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簽註)之事項內容為何?請申述之。
詳解 (共 2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林筱婕
私人筆記 #3082332
(二)依規定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之事...
(共 4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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