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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法理學及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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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法理學及法社會學#99118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法實研究的目標,主要在指出「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 (lawinaction二之間的落差,除了探問為何有此落差之外,也希望就法律政策、法律制度與法律規範的層次,提出改進的方向與方法,以落實法律的目標與理想。 試從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的視角,回答以下的問題:
(2)法意識法文化研究為何可以避免法律東方主義的困境。(20%)
相關申論題
(3)請舉一種案例類型,說明法意識法文化研究的議題、方法與可能貢獻。(20%)
#414397
二、法理學(50分) 什麼是「裁判理論(Theory of Adjudication」?(10)古希臘 第二代先蘇哲人(secondgenerationPre-Socratic)赫拉克利圖斯(Heracitus)對於法律衝突有何論述?(10)請簡述現代法哲學家,哈特(HLA Hart),德沃金(RonaldDworkin), 富勒(LonFuller)裁判理論(15);並申論他們裁判理論重要差異之處。(15)
#414398
1.乙主張在甲打去之電話內講到「我就是包裹之收件人,請將該包裹交給住處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取」之音、扣案之毒品、手槍1支及子彈3顆等,均不得做為證據此主張有理由?(30%)
#414399
2檢方後來發現該手槍即為過去某殺人案件使用之犯罪工具,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數日追加起訴乙殺人罪,法院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第1款「起訴之程序達背規定」知不受理決。此一決否法?(20%)
#414400
二、警員合法搜索涉嫌販青赤品的甲的住宅·找到装在旅行袋內之200萬新台幣現金。認此為甲販毒所得而子以查扣。檢察官也將甲用以販毒的跑車予以查扣。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甲配偶乙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人乙在審判中主張,該筆現金為伊所有,跑車則登記在伊名下,亦為其所有,不應被沒收,且檢警之查扣未經法官裁定,查扣不合法。乙對甲之犯罪事實,則未表示任何意見。客理终結,甲被判處徒刑,法院业以該筆現金及跑車為甲販毒所得,一併判決沒收。被告甲對本案判決及沒收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的上訴書狀未敏述上虾理由。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其後,甲補正上訴書狀,但僅對本案判決敏述不服之理由,對沒收判決依然未敘述理由,且皆未經辯護人代為撰寫上訴理由狀。第二審法院以甲未敘述具體理由,將甲對本案判决及没收判決之上訴一併駁回。參與人乙對本案判決及沒收判決皆提起第二審上訴。乙的上訴書狀僅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甲並無犯罪,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甲無罪,但對沒收判決未敘述任何不服理由。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乙補正上訴理由,乙逾期未補正,法院以未敘述具體理由 將乙上訴全部駁回。試評論本件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之合法性及法理基礎(50%)
#414401
一、甲為謀暴利,竟藏匿安非他命一批於漁船內,欲走私至日本。進入日本海域後, 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發現後要求停船,甲驚慌之下,將數大袋物品丟入海中, 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發現後將之打撈上船,檢查後發現是安非他命,遂強制甲之漁船停機,並通知我國海巡署派員將甲帶回台灣偵辦。後甲遭起訴,審判中,以下所述之資料是否有證據能力?(50分) 1有不知名人士打匿名電話给偵辦警方,詳述他當時幫忙甲將安非他命搬上漁船並在現場把風,甲答應给他五萬元報酬迄今未付等,其所敘述之日、時、處所、 甲之樣貌、手機號碼以及安非他命包裝、數量等均與實情吻合。 2.警方之前依據法官簽發之通訊監察書監聽黑道份子乙涉及販賣制式槍枝的電話,過程中碰巧聽到甲跟乙說「已經談好了,月底送一批好東西到日本,賺到的錢一定拿來還你賭債,放心啦」。 3.當時在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上值勤之日人丙,於日本警察調查時,指證該丟置海中之數個大袋子均由甲之漁船拋入海中。 4.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之錄影機完整拍到將該些袋子打撈上船,並開封、檢查之完整畫面。 5.日本海上保安廳將該些袋子內物品查扣後帶回日本檢驗,發現確為安非他命之 檢驗報告書。
#414402
二、調查局跟據一封未具名的黑函,對公務員甲涉嫌貪污展開調查。調查員P認甲乙為同事,也許乙會知道一些內幕,於是以通知書通知乙以關係人身分到調查局接受詢問。乙擔心自己是否犯罪,即委請律師友人R陪同一齊到調查局。調 查員P以乙非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能委任律師在旁協助而拒絕R在場。乙無奈只得單獨接受詢問。P跟據所蒐集的證據,通知甲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調查局接受詢問。甲配偶丙委任律師T趕到調查局。T要求先跟甲談话,但為調查員P拒絕詢問時,T在場。其後,P將甲隨案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S複訊。檢察官S又以被告身分傳喚乙到地檢署訊問。訊問乙時,辯護人R在場。偵查終結,檢察官S 將甲乙以共犯貪污罪嫌一併提起公訴。審理終結,合議庭採認甲、乙在調查局及地檢署的供述及其他事證,宣告甲乙罪刑。甲、乙,檢察官皆提起上訴。甲未經辯護人T撰寫上訴理由狀,亦未委任其他律師,即自行具狀上訴。法院以未敘述具體理由而駁回上訴。乙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指定辯護人為伊提起上訴,法院以依法無據而駁回。乙即自行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乙及檢察官上訴皆為合法而開始第二審實體審理。試評論本件判決及上訴程序之合法性及法理基礎 (50%)
#414403
一、皆已成年之夫妻甲、乙協議離婚,且雙方基於自由意願與清楚意識以書面予以約定,該書面 上並有證人丙、丁之簽名,嗣後甲乙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但一年後 甲與戊再婚時,乙竟出面主張甲戊之間的婚姻為重婚,自己仍然為甲之配偶。請問:乙如此 主張在法律上可能的理由為何?其是否能夠成立?甲乙、甲戊間之婚姻·效力如何?甲成之間若是在民國85年結婚、95年結婚還是在105年結婚,是否會有不同?(25%)
#414404
二、何調舉證責任減輕?實務上有見解記為時隔久或當事人間財力不平等,可做為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但書所稱顯失公平之考量因素,其在法理上是否妥適? 試分析之。(25分)
#414405
(一)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民國107年8月1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之A地設定抵押權與丙;甲認為該行為有害其債權,乃以乙為被告而起訴,並於訴之聲明中表示:「乙所為抵押權登記應予撤銷。」(15分)
#414406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法理學及法社會學#102175
110年 · #102175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法理學及法社會學#9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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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政大法律所︰法理學及社會學#9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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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大法律所︰法理學及法社會學#99094
108年 · #99094
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法理學及法社會學#99118
107年 · #9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