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
有一子 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
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 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
計 3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款 200 萬
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 500 萬元,房貸未償還金額 350 萬元。請問:
(2)甲男和其子欲按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各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10 分)
詳解 (共 1 筆)
JEREMY65
詳解 #2440894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申請登記,除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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