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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私有之土地 A 地,三十餘年來即一直供公眾通行之用,而成
為側邊有路溝之既成道路。縣政府乙為配合農地重劃,利用該
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甲反對乙將
該地作為排水溝使用,問:
⑵上開訴訟,如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前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276 號判例「系爭地既成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 有路溝又與道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 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 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 顯未變更原供需役地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 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為理由,駁回原 告甲之訴判決確定者,甲對該確定判決及其所引據理由不 服,在程序上能否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以何者為聲請 解釋之客體?其實質理由應作如何之主張及陳述?(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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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16221
題目重點整理 甲為土地所有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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