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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說明下列問題:

⑵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 營時,法律效果及其決定機關為何?又,應對何機關通知此法律效果 之決定?(22 分)

詳解 (共 3 筆)

努力努力再努力拼郵局營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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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926884
2020/05/03
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 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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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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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921151
2023/08/29
12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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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潤物細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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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22053
2026/03/22
依據本法第12條規定,說明如下:
1.決定機關與法律效果
決定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般處分: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具體處分:
1)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2)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3)命令解除辦理該項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4)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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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違規之特殊規定
若為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決定機關為中央銀行。
法律效果: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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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通知之機關
不論是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為之處分決定,均應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