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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女離婚後於工作場合上認識丁男,經丁男猛烈追求,二人情投意合,甲遂攜帶與 前夫乙所生之丙女(4 歲)與丁男同居生活。某日丁男認為丙女太過吵鬧,便提議 以經濟狀況無法負荷,不能扶養為由,將丙女送至警局交由相關單位安排扶養,甲 立即與丙坐車至某警局附近,令丙自行步行至警局,甲跟隨丙之後,目視丙進入警 局後隨即離開。經警方偵查後,將甲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中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丁具結作證,經告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 後,丁概括地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判長遂許丁離庭。 請詳附理由申論:

⑵審判長處理丁拒絕證言之程序是否合法?(13 分)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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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34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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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長處理丁拒絕證言之程序違法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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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長處理丁拒絕證言之程序屬違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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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處理丁拒絶證語之程序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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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