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3 月 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 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 105 年 8 月 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 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 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 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⑵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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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796750
爭點:當事人陳述、規範說、清償抗辯之舉證...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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