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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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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571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一)准甲、乙離婚。(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三)丙由甲監護。主 張事實略以:乙長期對甲施以暴力,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離婚,並依同法第 1056 條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另乙有暴 力傾向,不適合監護丙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⑵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
相關申論題
⑴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 分)
#38150
⑵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 之收養關係。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 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 者為準?(13 分)
#38151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虞犯事件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有關少年虞犯行 為是否應由司法直接介入處理,向來存有不同觀點,試就其正、反意見及折衷觀點 詳述之。(25 分)
#38152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 32 條則規定,審理 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 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 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 分)
#38153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受收容或羈押之少年,應分別收容或羈押於何處?其立法 用意何在?試申述之。(25 分)
#38154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隱私權有何特別保護規定?試列舉之並概述其立法用意。 (25 分)
#38155
一、B 是否須為此數十億元債務負責?(25 分)
#38156
二、支票記載「用以支付產品責任險保費」是否構成附條件之支付委託,導致該票喪失 票據效力?若該票仍為票據,是否持票人均被推定知道該票之簽發係用以支付保費? (25 分)
#38157
三、A 主張有毒物質係海上運送人 D 公司運送原料途中處理不當產生,D 應賠償 A 所有 相關損失,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38158
四、A 向 C 請求給付保險金,C 辯稱本年度保費支票尚未收到,且金額最大的求償機構 是養老院(A 每年均捐贈大批主力產品給養老院,造成老人提早過世),然養老院 與 A 是贈與關係,亦不屬理賠對象,C 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38159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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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