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我國行政罰法第 24 條與第 26 條規定,採取「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
⑵行為獲得檢察機關何等處分或法院何等判決確定時,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10 分)
詳解 (共 7 筆)
TELLHIMALL
詳解 #2308520
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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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
詳解 #2212114
檢察機關如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免刑等判決時,得依行政罰才處罰緩、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김민주
詳解 #5406966
這題不會用到行政罰法§24(一行為違反數...
(共 4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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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han57
詳解 #2416914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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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茜
詳解 #3973482
黃詩茜
詳解 #3949990
BBubble Tsai
詳解 #2894778
(1)當行為獲得檢察機關緩起訴、不起訴、免訴、不付審理、無罪、緩刑...等判決確定,由於暫且未受刑罰罰則,故可依據行政罰裁處。
(2)惟若法院判當事人向國庫、公益團體或地方慈善機構繳納一定金額或進行義務勞動,則該金額應在行政罰額度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