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其應有部分為:甲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
之一(亦即各為八分之一),三人並未有不得出租之約定。請依法回答下述問題:
⑶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
詳解 (共 1 筆)
凌興泓
詳解 #2275252
(三)甲不得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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