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戶籍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若無法 依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姓氏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戶籍法第49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 由申請人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48-2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並由戶政事戶所主任代立名字
一、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1059)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三、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四、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 逕為登記 當事人之姓氏時: (戶籍法第 49 條)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
1.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2.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登記。
3. 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依下列方式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2.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3.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一、無法確認當事人姓氏之出生登記: 1.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父母於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之姓氏。 2.在戶籍登記中,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辦理登記,惟出生登記最遲60日內辦理。 3.於法定期間內仍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 二、逕為登記 1.依據戶籍法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2.婚生子女: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能約定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 3.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4.無依兒童:無依兒童從監護人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