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路段之車輛實施攔停檢查,學說上謂之「一般性攔停」或「集體性攔停」;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予以攔停,則稱之為「個別性攔停」。試問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得否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其理由為何?(25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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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therxuan26
brotherxuan26
申論題作答 #68190
47 分
47 總分
題意符合度
48分
論證結構
38分
語言表達
62分
45分55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6
第6條、第7條 一般性攔停 第8條 個別性攔停
一.(一)一般性攔停: 警察對於行經指定路段之車輛實施攔停檢查: 1.合理懷...
解鎖 306 字
zz
zz
申論題作答 #64040
25 分
2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28分
論證結構
18分
語言表達
32分
15分54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5
可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在實施一般...
解鎖 108 字 4 人已解鎖
Renze
Renze
申論題作答 #38091
54 分
5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58分
論證結構
45分
語言表達
62分
29分48秒 總時間 7 人解鎖 2026.05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一)就本題所示,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得否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
解鎖 379 字 7 人已解鎖
瑋恩
瑋恩
申論題作答 #34588
77 分
77 總分
題意符合度
78分
論證結構
73分
語言表達
82分
6分15秒 總時間 6 人解鎖 2026.05
一、一般性攔停與個別性攔停之區別 二、釋字第 535 號 三、結論
一、 一般性攔停與個別性攔停之區別(一)一般性攔停:係基於「交通管理」或...
解鎖 403 字 6 人已解鎖
衝啊!
衝啊!
申論題作答 #32710
91 分
91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2分
論證結構
90分
語言表達
90分
11秒 總時間 27 人解鎖 2026.05
一、警察於一般性攔停後,得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
解鎖 957 字 27 人已解鎖
薛
申論題作答 #25684
80 分
80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5分
論證結構
75分
語言表達
80分
17秒 總時間 12 人解鎖 2026.04
(一) 攔停: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了因應不同執法情境而衍生不同的執法需求,分別...
解鎖 401 字 12 人已解鎖
億瑋
億瑋
申論題作答 #23009
88 分
88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0分
論證結構
85分
語言表達
88分
30秒 總時間 11 人解鎖 2026.04
、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實施「一般性攔...
解鎖 528 字 11 人已解鎖
陳泓瑋
陳泓瑋
申論題作答 #19264
10 分
10 總分
題意符合度
10分
論證結構
5分
語言表達
20分
2分12秒 總時間 10 人解鎖 2026.04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而言己發生危害或者客觀合理易發生危害之交通公具得以...
解鎖 68 字 10 人已解鎖
梨宮叁小心
梨宮叁小心
申論題作答 #14758
45 分
4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45分
論證結構
40分
語言表達
55分
56分43秒 總時間 8 人解鎖 2026.04
個別性攔停升級要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易照生危害...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易發...
解鎖 220 字 8 人已解鎖
星空
星空
申論題作答 #14576
55 分
5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60分
論證結構
50分
語言表達
55分
27分47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4
一般性攔停(又稱集體性攔停):指經上級長官或主管機關指定,行經公共場所或路...
解鎖 200 字 2 人已解鎖

詳解 (共 9 筆)

陳怡玲
陳怡玲
詳解 #6700175
2025/09/11

一、法條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款規定,警察得於指定路段對車輛實施攔停檢查,屬於 「一般性攔停」;同法第8條則規定,警察於 「已發生危害」 或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得再予以攔停,稱為 「個別性攔停」。

二、一般性攔停與個別性攔停之區別
(一)一般性攔停:係基於 「交通管理」 或 「治安維護」 所為,目的在於 「普遍檢查」,通常僅限於查驗駕照、行照、酒測等,屬 「例行性檢查」。
(二)個別性攔停:則須有 「客觀事實」 足以懷疑該車輛涉及危害,如發現駕駛 「酒醉」、車內 「藏有危險物品」 或 「犯罪嫌疑」,方得要求駕駛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

三、理由分析
(一)警察執法須遵守 「比例原則」 及 「法律保留原則」,避免以例行檢查為名,行 「過度侵害人民自由」 之實。
(二)若於一般性攔停過程中,未有 「合理懷疑」 或 「危害之客觀事由」,即逕行要求下車或檢查車輛,將構成 「違法」。
(三)惟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 「具體異常情狀」,則可 「轉換」 成個別性攔停,合法進一步強制下車及檢查。

四、結論
故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原則上 「不得」 逕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惟若發現 「合理懷疑」 或 「危害情形」 時,始得依第8條合法實施個別性攔停。此舉符合 「比例原則」、避免 「恣意執法」,並兼顧 「公共安全」。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86835
2025/06/17
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得另依個別性攔...
(共 7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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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Jeff Chen
詳解 #6493907
2025/06/20
# 警察職權行使法下一般性攔停與個別性攔...
(共 11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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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702840
2025/09/11

警察在依照警察執行法第6條 進行一般性攔停後,如於現場具有客觀合理事由(如酒味濃厚、疑似藏有違禁品、車輛顯有安全瑕疵等),得依第8條規定轉為個別性攔停,進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但此一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與隱私權。

硯
詳解 #7339633
2026/04/13
本體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一般型攔停與集體性攔停和第八條依客觀合理判斷亦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與攔停,使用個別攔停之後可否強制駕駛人與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
一、管制站
1、車輛行經指定路段及管制站法條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二、一般性攔停
1、一般性攔停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以及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之危害之情者
2、(合理懷疑及有事實足認)是依照警察的專業判斷及當下的明顯事實如不對其進行攔停會對其他人造成生命、身體、財產之危害
三、集體性攔停
1、集體性攔停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亦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與以攔停
2、已發生危害是已經有一個明顯的事實發生例如:車禍。
3、依客觀合理判斷是依照警察的專業判斷其車輛如繼續行駛是否會造成其他人的法益遭受侵害
四、警察實施一般攔停後可否強制駕駛人及乘客離車以及檢查其交通工具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警察發現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或合理懷疑有危害時得強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得強制檢查交通工具
 結論:強制離車與檢查交通工具都是屬於保護警察人員的人身安全,但需要有明顯事實足認以及依警察人員的專業判斷其有危害之虞才可進行強制離車與檢查交通工具,警察實施一般攔停後強制駕駛人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屬於合法

markwu
markwu
詳解 #7327274
2026/03/29
一、問題意識本題涉及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共 5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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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GE
Mi GE
詳解 #7345867
2026/04/20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路段之車輛實施攔停檢查,學說上謂之「一般性攔停」或「集體性攔停」;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予以攔停,則稱之為「個別性攔停」。試問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得否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其理由為何?(25分)
學習申論
學習申論
詳解 #7332559
2026/04/05
依照警職法第8條二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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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326204
2026/03/28

一、 結論

警察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惟其前提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並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具備「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

二、 理由與法律依據

() 職權行使之動態轉化與法律依據

  1. 權限基礎之位移: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及第 7 條於指定路段實施攔停,性質上屬於「行政檢查」。若於查證過程中,發現受檢者有異常反應或車內有異狀,使警察產生「合理懷疑」時,其職權行使依據即由第 7 **位移(轉化)**至本法第 8 條之「個別性攔停」。
  2. 層次化干預原則: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賦予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之權,此為後續強制措施之基礎。

() 強制離車與檢查交通工具之法定要件(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若要進一步採取強制手段,須分別符合下列程序與門檻:

  1. 要求離車: 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警察為「派員引導」或「要求駕駛人或乘客離車」,目的在於確保現場安全或進一步辨識身分。
  2. 檢查交通工具: 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警察得檢查交通工具,但必須具備**「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攜帶足以傷害他人之物」**之客觀證據。
  3. 實務界線: 檢查範圍應以「目視所及」或「合理懷疑」之處為限。若要開啟後車廂或密封容器,其事證須達「準搜索」之程度,方符法治國原則。

() 合憲性解釋之要求(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

  1. 合理懷疑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臨檢不得無故、隨機地對人民實施。從一般性攔停轉為個別性檢查,必須有客觀具體之事實(如:車內散發毒品異味、目視可見違禁品、駕駛人神色異常且有逃逸意圖),方能正當化其侵害性較強之行為。
  2. 比例原則之落實: 依本法第 3 條,職權之行使應於達成目的之最小必要範圍內為之。從攔停到檢查車輛,干預強度不斷遞增,故其「合理懷疑」之門檻亦應隨之提升。

三、 總結

綜上所述,警察得於一般性攔停後,因觀察到具體危害事證,轉而依本法第 8 條採取強制離車及檢查行為。此種職權之銜接與轉化,旨在平衡「治安維護」與「人民人權保障」,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下,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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