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甲出售其土地給乙,惟該土地上之房屋並未隨同出賣,仍保留為 甲所有並自住。若依買賣時財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乙於買受土地後因未居住於該 處,該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然而在 3 年後,財政部發布新行政規 則,依新規則乙雖未居住於該地,但該土地卻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問: 乙是否得主張適用新規則請求退還前 3 年多繳納之稅款?(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1727777
2015/12/24
(一)本案有先闡明行政規則種類與生效時間...
(共 6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gina
gina
詳解 #1736116
2016/02/10
[公職王擬答]
甲出售土地給乙,依新的行政規則,乙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請求退還前 3 年繳納之稅 款,財政部之前釋示與後釋示不一致時,應如何適用,茲依學說及大法官釋字 289 號分述如下: 

(一)學說見解:
1.以是否有利於當事人為準:在後之解釋函如對當事人不利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溯 及生效,僅適用於解釋函發布後之案件,反之,解釋函如對人民有利,則不問案件是否確 定,均有其適用。 
2.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在解釋函發布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問適用結果對當事人是否有利, 一律不予適用。 原則上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但在前之解釋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權益者,案件縱已確定, 仍得適用在後解釋,俾獲救濟,可謂折衷說。
(二)實務見解:
1.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稱:「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 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 法之情形外,為維持秩序之安定,應不受釋示之影響」
2.另外,釋字第 525、529、538、547 號解釋,大法官均重申,行政法規之修正(變更)或廢 止,仍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保護。裁量基準,行政釋示之修正或廢止應訂有過渡期間條款,合理補救措施,俾減輕損害。 

(三)乙主張退還已繳納稅款之主張:
以上前釋示與後釋示不一致時,行政機關應以折衷說之見解,而適用乙人民之案件。即以 乙人民依前解釋之案件,其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原則上乃適用前釋示,乙仍應繳納稅款。 至於後釋示僅能適用於該規則發布後,而前釋示的案件已經確定者,除非前釋示顯然違法 外,則仍不受後釋示的影響。 

綜上,乙不得主張對已確定案件,主張適用新行政規則,而退還其已經繳納之稅款。
100006036734858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42782
2018/02/27
甲出售土地給乙,依新的行政規則,乙得適用...
(共 7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82873
2022/03/17
這題是在考行政規則前後釋示不一致如何適用...
(共 5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兔子
兔子
詳解 #1751145
2016/04/22
(ㄧ)學說: 1.是否有利當事人為準 2.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 3.折衷說 (二)實務見解_釋字287號:釋示原則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惟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同,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已確定之案件,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事由外,為維持法之安定,不受後釋示影響。 (三)乙不得主張返還已繳納之稅款,因乙依前釋示已確定一案,行政處分已確定,原則上仍適用前釋示,除非前釋示顯有不法才得適用後釋示。
ZongJ
ZongJ
詳解 #1755210
2016/05/09
不可以
TAMA
TAMA
詳解 #2766415
2018/05/04
釋字第287號
Kate Lin
Kate Lin
詳解 #3556472
2019/08/25
1.學說見解 2.實務見解(釋字第287、525、529、538、547號解釋) 綜上,乙不得主張對已確定案件,主張適用新行政規則,而退還其已經繳納之稅款。
陳陳
陳陳
詳解 #4690817
2021/05/01

287

Doo Do :  ) GoGoGo!
Doo Do : ) GoGoGo!
詳解 #2491338
2017/11/16
請求權人為人民(乙),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0年, 尚在規定之請求時效內,故乙得主張適用新規則, 請求退還前 3 年多繳納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