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甲受其上級公務員之命,指示其負責拆除遭舉報之違章建築物。甲受命後, 發現該建築物並非違建,乃屬於合法之建物,惟因上級命令不敢違拗,仍將建物予以 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得主張為正當行為?理由安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陳冠宏
詳解 #1749919
本題案例甲因怕上級,明知其建築物係屬合法,還將建築拆除,此行為是否得主張阻卻違法,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依上級命令拆除合法建築之行為:
1.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其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本題案例,甲受命後,以發現該建築物合法建築,亦應以依造程序上報於上級公務員,惟甲自行臆測上級公務員之情緒,而不上報逕行拆除,甲明知其命令以違法,仍實行拆除,以無法依刑法第21條第2項阻卻違法。
(二)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應處以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不得以刑法第21條第2項阻卻違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監獄官/國文教師
私人筆記 #4155102
(一)甲將建築物拆除,構成刑法第353條...
(共 8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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