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 年後甲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 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內 政部除不予許可甲之長期居留申請外,也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甲主張已在臺灣居住 多年,事後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政部主張「說詞有重大瑕疵」 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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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08061
2022/04/07
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乙男結婚後,獲得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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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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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39298
2016/02/26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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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enuit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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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850269
2018/06/13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 信賴基礎/表現/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119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1. 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正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2. 對作成行政處分的基礎事實提供不實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不確定法律概念 釋字553號解釋理由書
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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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05981
2017/05/22
有里
摩友(10000603646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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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28829
2017/05/29
甲女信賴不值得保護為違法的處分得依職權撤銷廢止
Heart CHou
Heart CHou
詳解 #2413052
2017/09/18
雙方理由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