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同法第 31 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 限。……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請問: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之「限期改善」與第 31 條之「限期改善」,二者之 法律性質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277772
2019/04/05
均為行政處分29條限期改善與裁罰處分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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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90504
2022/03/23
工廠管理輔導法§29與§31之「限期改善...
(共 7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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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Huei Lee
Min-Huei Lee
詳解 #4137920
2020/07/12
裁罰性 單純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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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詳解 #6313534
2025/02/23
想了一下子
想說都是限期改善,應該都是管制性不利處分。
但覺得還是要看前後文,才知道是不是具有裁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