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法所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有何區別 ?(25分)
詳解 (共 3 筆)
摩友(100006036027090)
詳解 #1684121
就標的而言,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之標的,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而教師法所規定之標的,則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兩相比較,可知教師法所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之標的,較公務員保障法所規定者為廣,僅須為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即已足,並不限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就救濟管道而言,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除了申訴及再申訴外,公務人員保障法並無規定其他救濟管道,且若不服再申訴,亦無後續救濟管道。依教師法之規定,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可以(1)不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可(2)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及行政訴訟,有雙軌可循。當事人得依其自由意願選擇救濟程序,具有自由選擇權。
김민주
詳解 #5414642
簡單來看這題就是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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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 H
詳解 #3575346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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