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槍砲犯罪前科的 A,在外聚餐酒足飯飽後,欲自行開車返家,因不勝酒力,不慎撞上快速道路旁電線桿,造成交通阻塞。警方 B、C 接獲民 眾報案,迅速趕抵現場。B 見駕駛座上的 A 仍有意識,舉手示意 A 開車 門下車。A 踏出車門,B 靠前一聞,嗅到 A 略有酒氣,立刻質問 A 有無 喝酒。A 承認喝了幾瓶啤酒,對酒駕釀成事故頻頻致歉。B 對 A 實施吐 氣酒測,隨後要求 A 與之同行至警局,製作車禍事故筆錄。因該車禍事 件妨礙交通,C 欲將事故車輛駛至路旁,遂進入駕駛座,竟在駕駛座腳 踏墊上目睹一把手槍,C 迅速予以扣押,並當日報告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該扣案手槍經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有殺傷力。檢察官全案偵查終結,起訴 A 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非法持有手槍罪,主張 A 之酒駕自白 與扣案槍枝,均由司法警察合法偵查取得。請分析檢察官主張有無理由。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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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 Ching Cheng
私人筆記 #8549527
本案涉及 A 之酒駕自白、扣案手槍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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