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之開發行為在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經主管機關審查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 環境影響評估後,順利取得開發許可;某乙不服,針對該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提起 行政爭訟。嗣某乙勝訴,系爭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判決並已確定;然此一確 定終局判決距某甲取得開發許可已經半年有餘。準此,試問:某甲已取得之開發許 可效力為何?又,假使系爭開發許可並不因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遭撤 銷而隨之無效時,則某乙在法律上有無可對抗該開發許可之方法?(30 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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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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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490492
2017/11/15
(一)本開發許可之效力1.行政受司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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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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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434707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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