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於回家途中遭人槍擊重傷,經警方調查後,認涉案人為某乙,惟某乙於偵查中 因病亡故,檢察官遂為不起訴處分。今某甲家屬質疑檢警草率結案,要求查明真兇, 試問:檢方可否以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為理由,拒絕某甲家屬之要求?(25 分)

詳解 (共 3 筆)

kamui
kamui
詳解 #4026569
2020/06/02
(一)本案不起訴處分僅具形式確定力1.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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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096894
2020/06/27
⒈依本法第260條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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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
Bruce
詳解 #3033419
2018/10/15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私人筆記 (共 1 筆)

Howard Hu
Howard Hu
私人筆記 #3343196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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