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113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2 筆房地產, 相關資料如下表,請分別說明出售此 2 筆房地產,其土地及房屋交易所 得該如何課稅?又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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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bryan huang
bryan huang
詳解 #6284682
2025/01/07
要注意A房地要適用舊制,而不是房地合一稅!
Ming 2025三等最終回
Ming 2025三等最終回
詳解 #6250766
2024/11/15
一、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113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2 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
請分別說明出售此 2 筆房地產,其土地及房屋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又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25 分)
66dea4416877c.jpg#s-364,109
答:依修正後房地合一稅,分述如下:
A房地104年1月取得,113年7月出售,共持有9年6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
B房地109年1月取得,113年6月出售,共持有4年5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
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
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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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2003
05522003
詳解 #7441431
2026/07/13

A 房地因於 104 年取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 113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 114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B 房地因於 109 年取得,113 年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持有期間超過 2 年而未逾 5 年,適用 35% 稅率分離課稅,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