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 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 A 登記 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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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744768
2023/03/12
根據民法第1133條規定,繼承人有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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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iting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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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5258248
2023/06/29
一、乙有理由 (一)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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