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將 A 地出租與丙,丙建有 B 屋一 棟,之後,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7 筆)
sabrina
詳解 #1701663
民819第一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土34-1條第四項: 各共有人處分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取得優先購買權.
立法目的:減化共有物之單獨所有(債權效力)
民426條之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依同權條件有優先購買權
立法目的:達成使用與所有合一。(物權效力)
其物權效力優於債權效力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詳解 #1691955
1.乙依土地法34條之1有優購權。
2.丙依土地法104亦有優購權。
3.按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優購權競合,應先適用土地法104之優購權。
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詳解 #4871684
Fumei Lin
詳解 #1690900
先購買權
張翠容
詳解 #1690902
土地法104條他共有人,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Law Lawinlaw
詳解 #1693039
乙部分:優先購買權
丙部分:買賣不破租賃+建築基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今年要上榜
詳解 #5128114
土地法§ 104 VS 民法§ 426 ...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