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快遞送給乙一份效期一天之 PVC 塑膠粒買賣要約。快遞人員離開後,PVC 塑 膠粒因外國大廠發生爆炸,價格大漲,致此要約對甲極為不利。甲乃立即驅車前往 乙處,在乙處僅遇乙之外勞丙。甲以矇騙方式,使丙將該已送達但尚未開啟之報價 單交付於甲。乙於一個月後始知悉此事,立即要求甲履行契約,請問甲撤回意思表 示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5 筆)
fox3108
詳解 #2390411
一、民法153,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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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_c_w100
詳解 #3776322
甲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向乙撤回要約→若相對人乙不知道→撤回有效
→若相對人乙知道→撤回無效,因此甲在收到乙履約之要求時,仍然須履約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2709376
民法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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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怡禎
詳解 #5073597
甲撤回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以下分述之:
(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略以,契約之成立指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按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二)依題示,甲與乙之買賣契約依前述規定,雙方對於PVC塑膠粒之買賣契約行為應成立,然而在外國大廠發生爆炸後,甲乃立即驅車前往乙處,然而其報價單早已到達乙處,且到達之意義係指相對人對於意思表示置於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為已足,至於相對人實際上是否知悉或閱讀意思表示之內容,均非所問。依民法第95第1項但書規定,其撤回之通知晚於要約通知,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綜上所述,甲撤回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Yiyi
詳解 #3950333
(一)撤回權係對未生效之法律行為,阻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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