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住居所在臺中,有販賣毒品前科。某日住居所在桃園之乙向甲購買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相約在桃園火車站交貨完畢。乙攜帶該毒品至臺北市某夜店施用,適逢警察 臨檢,查出上情,將甲、乙均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對 於甲、乙是否均有管轄權?請敘述理由詳加說明。假若乙嗣因車禍死亡經臺北地方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該法院可否就甲之部分續行審理判決?其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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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詳解 #4368433
(一)台北地方法院對乙有管轄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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