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 L 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 H 屋,死後 由子乙、丙(住所均在臺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 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 H 屋,並將原告戊所有的 L 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 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cydn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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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345226
2017/07/17
屋為共有物,應列丁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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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
Guan
詳解 #3900477
2020/04/23
(一). 戊之起訴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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