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委託乙營造商建築房屋一棟,該屋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 日 完工交屋,然甲積欠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一直未支付 給乙。110 年 3 月 1 日,乙方向甲請求支付該 100 萬元之尾款。試 問:甲對乙之主張得否抗辯?(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howard
howard
詳解 #4991770
2021/08/10
本案爭點涉及民法127條短期時效請求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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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Roger
詳解 #5069527
2021/09/06
依題旨所示,甲乙兩人為承攬關係。依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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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央
西央
詳解 #4772330
2021/06/03
一、甲委託乙營造商建築房屋一棟,該屋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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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蓉
鄭家蓉
詳解 #5164073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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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
jade
詳解 #4725349
2021/05/16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Hsing-hang LU
Hsing-hang LU
詳解 #4873524
2021/07/06
甲得以時效抗辯主張民法127條第7款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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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僱(配電)上榜,續拚國營企管,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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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17868
2021/07/18
承攬人乙已離於消滅時效2年,所以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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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Der Lin
Yi Der Lin
詳解 #4680692
2021/04/27
甲對乙之主張是否得主張抗辯,須依甲乙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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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
Yiyi
詳解 #4924201
2021/07/20
不同意見  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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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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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46098
2021/08/28
依照民法第127條第七款規定,承攬人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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