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擬於其身體健康、意識清楚之際,先決定往後萬一有失智或意識不清 時,自己各種身上照顧及財產相關事宜之處理,也避免將來子女間意見 不合之問題發生,故與女兒乙約定其為第一順位之受任人,如乙先於甲 死亡或乙自己無法視事時,則由兒子丙為第二順位之受任人。試問此種 約定具有何種意義,及其效力如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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