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某日深夜前往公園散步,發現 A 持開山刀砍傷一對情侶,正喝令被害人交出財 物。甲為儘快救出被害人,乃將公園護木設施破壞取出護木,趁 A 未及注意持護木 猛力朝 A 後腦攻擊得手,A 顱內出血傷重倒地不起,甲則將被害情侶救出後,偕同 離開現場;A 因無人送醫急救,最後傷重身亡。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sylvia chen
sylvia chen
詳解 #2658061
2018/03/07
1.甲不成立271殺人罪之故意犯(1)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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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revofour
gtrevofour
詳解 #2587296
2018/01/19
(一)甲猛力朝A後腦攻擊至A傷重,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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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民
鄭文民
詳解 #2791514
2018/05/15

(一)甲使用護木攻擊A的後腦,導致A顱內出血可能成立刑法277條1項故意傷害既遂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持木棒往A之腦部攻擊,而使A顱內出血傷重倒地,依身體完整性說及機能喪失說皆已達傷害之結果,而如甲為攻擊A,A則未有傷害之結果,故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對於傷害A之行為有知跟欲,具備刑法13條1項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甲可依刑法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原因為A正持刀喝令被害人交出財物,乃刑法328條所規定之強盜罪,故有現在不法侵害,且甲具有防衛意圖,並且攻擊A腦袋,乃防衛行為,故甲可主張刑法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二)甲無視A之傷重狀態,進而離去,可能成立刑法271條及15條不作為之殺人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A之傷重狀態乃甲之前行為所導致,惟實務見解認為該前行惟僅限於不法之前行為,如為合法,則不具備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原因乃至要求正當防衛之人人去救助不法侵害之人,非正當防衛之意旨,故甲不具備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與刑法15條規定意旨不符,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本罪。

游惟喆
游惟喆
詳解 #2718216
2018/04/11
一,甲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第二項重傷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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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詳解 #5755612
2023/03/21
(一)甲持護木猛力攻擊A後腦不成立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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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DADA
詳解 #2554126
2018/01/01
甲可能觸犯 刑271 殺人罪刑276 過...
(共 4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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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10621
yuyu10621
詳解 #2807849
2018/05/23
防衛過當,過失殺人罪
g0260117
g0260117
詳解 #3388942
2019/05/31
(一)甲不成立刑法(下同)第354條毀損罪: 1.主觀上甲具備毀損公園護木之直接故意,且客觀上亦出現毀損之結果。 2.甲毀損護木之行為可主張第24條緊急避難,比例原則權衡下符合有效性、必要性及衡平性。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不成立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 1.甲向A後腦攻擊之行為即使不具備直接故意,至少也具備殺人間接故意,且客觀上亦出現A死亡之結果。 2.甲殺A之行為可主張第23條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權衡下符合有效性、必要性及衡平性。故甲不成立本罪。
Summerbaby Haung
Summerbaby Haung
詳解 #3407242
2019/06/11

1.甲為了救被害人 拿護木朝A的後腦攻擊 因而傷重死亡 可能成立271

客觀上 >>甲拿護木打死A因此A死亡  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上>>甲並未有殺人故意  只是看到被害人有危險故出手相救  

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本罪



2.甲為了救被害人拿護木朝A攻擊   A顱內出血身亡 可能成立276條+15

客觀上  若甲及時救護a A則不會傷重身亡  惟甲是否製造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因甲是主張正當防衛   故無保證人地位可言  但A是拿刀威脅  而未有攻擊的狀態

甲拿護木打死的行為已經防衛過當   

故可成立過失致死  但可以依正當防衛減輕其刑

kun1013
kun1013
詳解 #4631180
2021/04/01
一、(一)甲以護木攻擊A致其死亡,可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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