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 丙,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 在二十公尺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林耕
林耕
詳解 #2766894
2018/05/04

(一)甲開槍射殺丙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甲對於射殺行為具有認識及有意欲其發生,。客觀上,甲誤認丙為乙而進行射殺之行為,學說上稱之為 「客體錯誤」即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同一性有所誤認,與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發生的實際事實不一 致之情形,而客觀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與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法益相當的話而稱之為「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法 定符合說」即行為人不得因行為客體之同一性有所誤認而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依照此說,甲不得因行為客體的誤認而 阻卻故意,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及罪責性:無任何阻卻罪責或組確罪責事由

(二)甲射殺行為致乙死亡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射殺行為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而甲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並且實現不被容許之 風險具有客觀規責性。主觀上,甲對於射殺行為可能會意外造成他人傷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具有過失。 2違法性及罪責性:無任何阻卻罪責或阻卻罪責事由

(三)結論: 甲一行為成立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Y
Y
詳解 #5181108
2021/10/28

(一)甲對丙成立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

誤丙為乙=等價客體錯誤

雖本來不是想殺丙,但甲開槍當時認知到被自己鎖定的客體(丙)是個「人」,也想像到這個人會因為自己開槍的行為死亡,其所想像的和殺人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均屬一致,在此認知下主觀上仍具殺人故意。


(二)甲對乙因無客觀上的行動,不構成犯罪

(三)甲對丁成立276條過失致死罪

雖甲非故意,但開槍本來就可能打到旁邊的人,為創造不容許風險,且客觀上能預見,風險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故成構成要件該當。


甲一個殺人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過失致死罪

應依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罪,以殺人未遂罪處斷


Heart CHou
Heart CHou
詳解 #2356726
2017/07/23
甲成立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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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01001
dian01001
詳解 #6601702
2025/08/12

(一)甲開槍射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罪未遂:

1、客觀上,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罪既遂,而殺人罪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
2、主觀上,甲開槍射丙時,認知到自己對丙開槍的殺害行為,也認知到丙是個人,亦想像到丙會因其開槍行為而導致死亡,其想像與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一致,並無錯誤發生,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
3、客觀上,甲向丙開槍的行為已進入著手。
4、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殺人罪未遂。

(二)甲對乙不成立犯罪:
甲對乙無客觀上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即無故意存在,甲本欲殺乙的部分僅屬犯罪計畫,不成立犯罪。

(三)甲開槍射中丁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若非甲開槍則丁不會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丁的死亡間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又甲對丙開槍的行為,可能射擊到附近的丁,對丁的生命而言(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具有客觀義務的違反)。而此結果與行為間,乃(客觀上能遇見,而具常態關聯性)。因此,該結果是由甲所製造的風險所實現。
2、主觀上,甲當初想殺的特定客體為丙,對丁則無殺人故意,是以該當過失。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過失致死罪。

私人筆記 (共 1 筆)

IKKI
IKKI
私人筆記 #7036533
2025/05/30
【答題方向建議】本題核心在於甲對丙與丁的...
(共 12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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