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乙的長輩,非常疼愛乙。甲想要將名下的 L 地贈送給乙,但為顧及 稅捐及其他親屬的抱怨,於是私下與乙談妥,假裝乙以新臺幣(以下同) 1,000 萬元向甲購買,實則是甲將 L 地贈與給乙;並擬由乙匯款 1,000 萬 元給甲,甲則以 1,000 萬元現金交還給乙。其後某日,甲、乙簽訂 L 地書 面讓與契約,甲以買賣為原因,將 L 地移轉登記給乙,隨後也交還給乙 1,000 萬元現金。試問:乙是否因甲、乙間的行為而取得何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496087
2026/09/02

本題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行為)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最高法院見解的申論破題邏輯,分述如下:

核心結論

乙已合法取得 L 地的所有權。

詳細理由與法理分析

一、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

  • 法理: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 涵攝: 甲乙雙方實際上並無買賣 L 地的真正意願,私下談妥「假裝」以 1,000 萬元購買。
  • 結論: 該買賣契約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絕對無效。

二、甲乙間的「贈與」契約有效(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

  • 法理: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他項法律行為的規定。
  • 涵攝: 甲實際上是想將 L 地「贈送」給乙,此隱藏的贈與行為方為雙方真正的法律效果意思。
  • 結論: 該隱藏的贈與契約,符合債編贈與之要件,依法完全有效。

三、物權移轉登記行為(所有權移轉)有效

針對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的效力,學說與實務有不同見解,但結論一致:

  1. 實務見解(登記名義原因不符不影響效力):
  •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甲乙間雖然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但實質上具有「贈與」的合意。
  • 縱使登記原因記載為買賣與事實不符,但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合意」仍然存在,登記並非無效。
學說見解(物權無因性):
  • 依據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債權行為(買賣無效、贈與有效)的瑕疵不直接影響物權行為。
  • 甲乙雙方確實有讓與 L 地所有權的真實合意,且已完成登記,故物權行為有效。
結論: 乙已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經登記取得 L 地所有權。

四、金錢交付行為之法律關係

  • 乙匯款 1,000 萬元給甲,甲再以 1,000 萬元現金交還給乙。
  • 此舉僅為配合虛偽買賣所作的資金流向偽裝,該 1,000 萬元現金之所有權最終仍歸屬於乙,不生債權或物權之變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信信
信信
私人筆記 #8423222
2026/07/12
  一、民法(以下同)87-1前段:...
(共 3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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