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仇人乙狹路相逢,二人一言不合,乙便出手要打甲耳光,殊不知甲早有防備,在仍可出手攻擊加以阻擋的情況下,直接朝乙頭部開槍,乙當場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10000603834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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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55274
2024/03/27
ㄧ 甲構成刑法271殺人罪之既遂(ㄧ)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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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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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56980
2024/03/30
甲朝乙頭部開槍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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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警特,衝啊
113警特,衝啊
詳解 #6104691
2024/05/21
一.甲開槍射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是由甲開槍所致,所以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和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的開槍行為,會造成乙的死亡,甲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屬於殺人故意。
(二)阻卻違法事由:
甲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1.刑法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之權利,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甲之防衛手段須符合【適合性】與【必要性】。所謂適合性是指防衛手段能夠達到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目的;所謂必要性是指如果有多數有效且可行的防衛手段同時存在,應選擇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3.依提示,乙欲對甲出手打耳光,即屬現在不法之侵害,乙之行為是侵犯甲的身體法益,而甲射殺乙之行為,侵害的是乙的生命法益,顯然已逾越必要性。故甲的防衛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三)罪責:
惟甲是處於現在不法侵害情狀下,主觀上又具有防衛意思,僅其防衛行為逾越必要性,屬防衛過當,依刑法23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J
詳解 #5986660
2023/12/15
甲成立§271 第 23 條 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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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u
詳解 #5997792
2023/12/30
(一)甲朝乙頭部開槍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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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丞哲
洪丞哲
詳解 #5993405
2023/12/24
(一)甲開槍打死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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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ㄎ
羿ㄎ
詳解 #6104924
2024/05/22
(ㄧ)甲朝乙頭部開槍致乙死亡的行為可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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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警界最強-鉑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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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17727
2024/06/02
(一)甲朝乙之頭部開槍導致乙死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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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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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45209
2025/09/06
一、甲朝乙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客觀上,甲朝乙開槍與乙的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且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對掏槍射擊一事具有故意。
(二)、甲之行為,是否可稱作刑法第23條對現在不法侵害而為防衛自身權利的正當防衛行為,進而阻卻違法?又或是防衛過當行為,而在罪責上得以減輕或免除?
1.首先,乙未打到甲耳光,只是伸出手要打耳光的階段,依著手標準說之判斷,乙已達著手,而依有效防衛說的判斷,乙只要再遲一點就即將侵害到甲之身體權,故乙要打甲耳光當為現在不法侵害。
2.所稱正當防衛,除於保護法益與受侵害法益極端失衡之狀況下須考慮衡平性,原則上只需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及必要性即可,亦即防衛者應之防衛行為應有能有效達到防衛效果,且應採用所有有效防衛效果中對被防衛者侵害最小的行為,於此而言,甲明明有徒手攻擊、肉搏等方式可進行防衛,卻選擇以「朝乙頭部開槍」進行防衛,不符合比率原則中的必要性,進而將得出甲防衛過當之結論。
3.然依提示,甲「早已防備」,顯見甲對乙之出手攻擊是有預見的,而其自始就準備以開槍作為反擊手段,想必甲的計畫是舉著正當防衛的大旗阻卻違法,合法的殺掉仇人,此乃對防衛權利的嚴重濫用,應否定甲之防衛權,本案不構成上述所稱的防衛過當。
(三)、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ㅤㅤ
二、甲持有槍枝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6條持有危險物罪
(一)、客觀上,甲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槍枝子彈;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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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所犯271與186數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WILLIAM
WILLIAM
詳解 #6078493
2024/04/26
甲明知乙對其攻擊之行為,已有所預見,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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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阿志
阿志
私人筆記 #5897476
2024/04/15
刑法 第271條 1.殺人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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