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連鎖餐廳之甲因擴展過快導致財務危機,對外共負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分別為積欠乙 500 萬元、丙 300 萬元,以及多年好友丁 200 萬元,均為無擔保之普通債權。此時,甲名下別無他物,僅剩一棟價值 500 萬元之 A 屋。乙眼見甲即將破產,天天上門催債。甲不堪其擾,且感念乙過去長期情義相挺,遂與乙達成協議,將 A 屋直接移轉登記給乙,用來全額抵償乙之 500 萬元債務。移轉登記時,乙心知肚明甲已經山窮水盡,此舉將導致丙與丁往後分文未得,但乙仍欣然接受並辦妥登記。事後,丙與丁知悉此事,聯手告上法院。試問:丙、丁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債權行為與 A 屋移轉登記,並請求回復原狀?(50 分)